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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与审美
 翰艺佳画书画艺术网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09日 14时34分10秒   来源: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部落主人: 谭清华 打印】【纠错

  [摘要]和谐社会是古往今来人类追求的理想社会;和谐社会具有深刻的审美意蕴;马克思提出的“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的重要思想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审美基础;审美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审美;作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从审美的角度来看,构建和谐社会既符合人类美好理想和中西传统美学精神,又与马克思所倡导的“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的重要思想一脉相承。因此,和谐社会具有深刻的美学根据和内涵,从美学的角度,深入挖掘其中的审美意蕴,对我们深入理解和认真贯彻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和谐社会的审美意蕴
  
  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和谐”是一个古老的美学概念。“美在和谐”或者“和谐即美”是中西美学思想提出的共同命题。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典籍《尚书·舜典》里就指出:“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以人和。”这是较早的“和谐”之说,这里既有乐音之间的和谐,又有人与神关系的协调。春秋时代,史伯也提出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及“声一无听,物一无文”的观点,说明事物存在的多样性和相互协调配合才能产生韵律和文彩的道理。儒家经典《论语·为政》写道:“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汉代董仲舒也指出:“天地之美恶,在两和之中。”他的这句话阐明了美存在于和谐之中,和谐是美的本质。同样,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从数和比例的视角提出了“美在和谐”的观点。他们把天体运行的秩序比作音乐的谐音,把和谐看作一种宇宙的秩序原理。苏格拉底也明确指出:“什么是最美——和谐”,还将“和谐美”归之为“由杂多导致统一”,成为古希腊时期美学思想的基本形态。黑格尔也认为: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不是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德国著名科学家海森堡也指出:美是部分同部分以及部分同整体之间固有的协调。因此,和谐美作为一种关系范畴,被界定为多样性的统一。

  社会是在物质生产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人类的共同体,是一个由多种要素构成的统一体,各要素之间形成了相互依赖和相互转化的有机联系。当这些社会要素能够在统一体内相互包容、协调运转、良性转化的条件下,该社会则处于和谐的状态之中。社会和谐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机制,就是一个对社会生活中的多样性的不间断的协调过程,它体现了多样性统一的和谐美。社会和谐一方面是呈现社会生活的差异与多样的整体,另一方面也消除了这些差异与多样的纯然对立。和谐社会的审美特质体现在政治上就是民主与善治统一的制度美;体现在经济上就是效率与公平兼顾,利益分配公平的发展美;体现在文化上就是多元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协调的精神美;体现在社会关系上就是社会成员、群体、阶层、集团之间,城乡、区域之间关系融洽的结构美;体现在生态上就是人与环境的共生共荣的环境美。总之,和谐社会的和谐美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把它归结为下面四个方面的和谐:首先,是社会系统内部各种基本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和要素之间的和谐;其次,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再次,是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最后,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正因为社会和谐是一种审美理想状态,是一种福祉所在,因而古往今来,有多少仁人志士为之奔走呼号,有多少圣君贤相为之日夜操劳,又有多少黎民百姓为之翘首企盼。国泰民安,社会和谐,是人类社会一个永恒的主题。但在古代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社会和谐只是一厢情愿,根本不可能实现。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尤其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这就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在,我们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带领全国人民正在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这个社会必定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社会,也必定是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审美基础
  
  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审美构想为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审美基础。这一基础就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提出的“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的重要思想。马克思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在这段话中,马克思从劳动实践来区分人和动物,阐明人的本质,提出了人在改造对象世界中的客体尺度和主体尺度。而美的规律与这两个“尺度”有密切关系。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是指客观世界所具有的尺度,是客观事物本身的结构、属性、本质和运动变化规律。这就是我们所讲的“真”。马克思所说的第二个尺度,即“内在的尺度”,是指人类自身的目的与要求。也就是说,人的生产劳动总是具有一定的目的,总是为了使对象产生对自身有利的变化。这就是广泛意义上的“善”。因此,人类的生产实践过程,必然包含这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认识和遵循客观规律性,即“真”;另一方面,把握和实现主体的目的性,即“善”。这种真和善的统一,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就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的最基本的内容。

  因此,如果人们在实践过程中,把自己掌握真与实现善的本质力量通过具体而又光辉的形象在对象中显现出来,这个对象就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生产水平的提高、实践领域的拓展,人类遵循着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法则而“建造”,必然使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不断得到发展,从而建构起一个具有审美价值的和谐社会。对于人类来说,在这种焕发着光辉形象的社会现实中,人们不但可以满足自己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物质需要,而且,从中感受到自己的智慧、才能和灵巧等求真、向善的本质,在情感上得到愉悦和满足即美感。因而,这样的社会具有审美价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社会的进步,就是人类对于美的追求的结晶!”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样也是人们“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的结果,是社会发展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产物。一方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经济发展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社会的精神财富生产要与物质财富生产相协调;同时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子孙后代的生存权利和长远利益,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和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人民群众更好的生活,更自由的发展。和谐社会就是一个政通人和、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福利不断提高、社会各阶层人们互相尊重、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精神生活丰富多彩、人们文化素质全面提高的社会。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不仅是一个政治建设、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过程,也是一个审美创造的过程,这一过程所要达到的美学境界也是政治、经济和文化全面发展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三、审美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从美学的角度出发,我们不难看出,作为一种美学的实践,构建和谐社会是中西古典美学精神中的和谐美的升华和超越,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美学思想当代发展的新境界,它开创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局面。因此,和谐社会的审美意蕴,其方法论意义在于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和实践手段。

  审美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审美的过程。“构建全面和谐社会首先要从社会精神基础上重建崭新的文化氛围,用先进的文化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促进良好精神风貌的形成,用高尚的道德情操、自觉的法律意识、振作的精神状态和健康的审美趣味推动和谐社会的最终形成,为全面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精神动力。”一个和谐的社会,需要有一套良好的运行机制,以保证社会的安定、安全与和谐。这一套机制主要有法律、道德与审美。法律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保证社会的安全、安定与和谐,它是最重理性的,它不讲情感,唯一看重的是律令和证据。法的实施是强制性的,对于最严重的犯法者还可以处以极刑。道德也以维护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最高宗旨,它对人的行为也有约束性,但是道德的约束只能建立在道德感的基础上,对于没有道德感的人,道德规范不起作用。道德通常只能采取社会舆论的方式对不遵守道德规范的人实行精神上的谴责。

  在保障社会的和谐上,审美有它的特殊作用。席勒曾经说过:“只有审美的趣味能够给社会带来和谐,因为它把社会和谐建立在个人心中。”审美的基点是个人的兴趣与爱好,它是个体的行为,从这点来说,它最为看重的是个人的自由,当然是精神的自由。不过,审美的个体自由也是有限制的,那就是它以不损害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他人的利益为前提,就这而言,它与法律、道德是一样的。与法律与道德不同的是,审美的这种前提不以律令与规范的形式存在,而是内化在人的审美理想中,并以这种审美理想来引导人的行为。只要是健康的审美理想,其构成必然是美与善的统一。最高的美必然是善的。

  在现实的审美活动中,虽然它表现为个体的行为,是个人的精神享受,但是,由于受内在的审美理想的潜在影响,他所感受到的美,必然是符合人性的,既然是符合人性的,它就必然具有一种对社会的认同感,对他人的认同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道德规范具有强迫性,对于具有高尚的审美修养的人来说,这条规范已内化为审美理想,在他看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只是善,还是美,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成为美时,他对它的实施,就不是被迫的,而是自觉的;就不是痛苦的,而是愉快的;就不是在遵守什么外在的律令,而是在听从内心的召唤。也就是说,对于一个具有很高审美修养的人来说,他根本不会将自己与他人对立起来,对自己的尊重与对他人的尊重在他看来是一致的。随地吐痰可以用道德的或法律的手段约束之,也可以用审美的方法自然地消泯之。由于审美是情感性的,令人愉悦的,这就使得审美的手段具有亲和性、诱惑性的特点,远非冰冷的法律律令与道德规范能比,而且由于审美出于人的内心深处,甚至植根于人的潜意识,是一种内化的本能,因此,它的作用也就持久、稳定。当然,它的形成也非一日之功。

  一个和谐的社会,不仅是一个法制的社会,道德的社会,也应是审美的社会。作为法学、伦理学与美学共同母亲的哲学,在当代的发展倾向是将这三者统一起来。未来的法学、伦理学与美学的关系只会更亲密。法学、伦理学的核心都是善,它们的统一就是善与美的统一。高尔基说:“美学是未来的伦理学。”其实,美学也是未来的法学。这个说法的依据就是美与善的统一性。在人类发生之初,美与善是完全统一的,后来有所分化,但仍保持一定的内在一致性,人类的未来,美与善又将实现完全的统一,不过,这种统一不是回归到古代的那种统一,而是一种新的统一。在古代,美与善的统一是因善而美;而在未来,美与善的统一是因美而善。在古代,人生的最高境界是“至善”,在未来社会,人生的最高境界是“至美”。别看这只是两个词的位置的互换,它反映了人类精神文化的进步。它意味着人类走出蒙昧以来时时困扰人类的个人与社会的冲突、灵与肉的冲突、情与理的冲突、个体与群体的冲突将在一种新的人文气氛、新的时代精神之中,得到更合乎人性的解决。

  因此,社会的和谐是通过多重调控来实现的,在法治不到的地方有德治在调控,而在德治不到的地方有美治在调控。以法治国,以德正人,以美和心,我们这个社会就变得越来越和谐,越来越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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