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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隐性采访”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2日 16时27分57秒   文章来源: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浏览人气:2757 人次 【打印】 【纠错

  论文关键词:隐性采访 表现形式 角色把握 解决措施

  论文提要:本文从“隐性采访”的表现形式入手,思考和研究了在当前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我国的各个新闻媒介是采用何种采访方式在新闻界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媒体在选择“隐性采访”的过程中所应该注意的环节以及新闻记者应该如何把握自己的角色。

  《焦点访谈》自开播以来已谱写了十几年的光辉历史,在这十几年里,一直都能保持央视王牌的地位,源于它的取材。一个成功的栏目,必有吸引人的地方,简单来说,必有它能满足广大受众某种需要的能力,比如说隐性采访,它就能满足人本性里无法涤除的窥私欲。越是关于别人的不好的一面,越是通过正常渠道得不来的消息越是能引起人们的兴趣。从中央级媒体到地方级媒体,隐性采访被广泛的应用,尤其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每周质量报告》、《新闻调查》、影响最大,备受观众瞩目。从较早期的记者躲进装有特制玻璃的货车内偷拍公路的“三乱”情况,到对南京冠生园月饼使用陈馅的暗访与报道,无不给广大受众群体留下深刻的印象。

  那到底是什么引起新闻媒体排除千难万阻去追求非正常渠道的信息呢?笔者认为,原因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隐性采访的起因:

  现在,新闻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媒体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在形式和内容上求新,来满足受众的好奇心理,不可避免的使用隐性采访。隐性采访作为现今大多数媒体的一种采访报道方式,其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一些内在的原因:

  第一,采访到真实性材料越来越难。

  第二,正常的采访受到各种盘根错节的关系的阻挠。由于利益相关,地方各级主管的保护使得公开采访更为困难;特别是我国行政机关实行问责制以来,不少地方政府及个人为了保住自己的利益,采取了许多妨碍新闻采访的措施,各单位各部门只对正面的新闻报道感兴趣。

  第三,社会公众赞成、认可隐性采访。在现代社会中,公众急切需要新闻媒体提供大量真实的、有现实意义的消息,尤其是揭露现实中阴暗面的事实,以端正党风,净化社会空气,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隐性采访满足了社会和公众的这种需要,因而受到群众的欢迎和肯定。

  第四,新闻媒体受利益的驱使。由于受众对于各种新、奇、特的报道情有独忠,而各新闻媒体也感到了这一“卖点”所来的可观的效益,作为两全其美的事又何乐而不为呢。于是,当事的记者们接连不断地采用暗访和偷拍的方法,即使有些受众感到不妥,也会谅解。

   从新闻发展的角度来看,隐性采访是一种新闻采访中的一种畸形成长,目前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但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它现在所以没有受到舆论的普遍谴责,一是因为被揭露的事情维护了多数人的利益,两害相比,揭露坏事明显更重要;二是公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太强,我国的管理体制和各种监督机制还不健全。一旦其他监督机制健全了,公众的法律意识提升了,媒体普遍采用这种采访方式将会被关注并受到广泛批评。所以,我们的立法部门与其让事情这样发展下去,不如早些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新闻行业的职业规范,多总结和推广些公开采访的技巧,提高记者的采访水平,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法律争端。

  二、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下,隐性采访被过度使用。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各种媒体不断加大隐性采访的使用力度,从而导致滥用的可能性急剧加大。滥用隐性采访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其一,诱导式采访。在隐性采访中,因诱导而致的新闻结论的模糊性不仅会混淆事实,而且采访者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例如,记者为了获取某软件公司盗版销售其他知名软件公司软件的确凿证据,假扮成一般用户咨询该软件公司要求购买,并给出购买的可观数额和总报价。此种做法可能会得到对方的肯定答复,但是却陷入了“陷阱取证”的模式中:或许该软件公司之前根本就没有销售过该盗版软件,而正是由于此次“买主”的主动上门要货,且有暴利可图,才会诱发犯罪而开始实施盗版行为。许多人误以为,只要对方从事的是违法或者犯罪活动,那么新闻媒体运用隐性采访的方式进行偷拍偷录就无可厚非,而且以这种方式进行的舆论监督有深度、有力度,但是法律常识的欠缺导致新闻媒体忽略了一个法律上的严重问题:“诱导犯罪”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在记者隐性采访时,如果通过故意设“套”、“陷阱”,诱使对方上当受骗甚至犯罪,可能存在教唆犯罪甚至自身犯罪的可能性。据报道,有记者到沈阳市三好街暗访业户销售淫秽影碟情况,业户自称没有,记者便许以高利,业户禁不住诱惑,索性到其他摊位去买,然后再转手倒卖。此种采访方式与其说是暗访,倒不如说是引诱犯罪。

  其二,过度介入式采访。一般认为,在隐性采访中,记者依法选择以一般民事主体的身份介入事件比较适宜,如扮演消费者、公司雇员。而记者如果在采访中扮演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法、司法、军队工作人员等),就属于越权而成为过度介入。例如,浙江某报记者冒充应聘者,参加杭州市招聘副处级干部的考试,结果被选中,直到有关部门决定商调时,才知道这是报社派记者在“考察”招聘活动的公正性。

  其三,干扰秩序式采访。记者为得到某种新闻材料不惜干扰社会秩序的一种采访方式。羊城某报曾经刊登一篇隐性采访的文章,该报记者为了测试上海警方的快速反应能力,在得到有关部门的特许后,冒充遭抢劫的外地游客,向上海110报警。报案后仅2分零10秒,先后便有4辆警车呼啸而至。此种“隐性采访”严重干扰110报警台、医院急救中心等社会关键公共服务部门的工作。

  其四,利用隐性采访实施违法或者犯罪行为。记者利用自己手中的采访权获取一些非法的利益。例如,海南某法制报两名实习记者乔装改扮到定安、琼海两县暗访娱乐场所的设赌情况。两人通过参与赌博,分别输掉1000元和200元后,以“公开曝光”相要挟,先后3次对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敲诈,结果被依法逮捕。
  三、隐性采访带来的影响。

  由于隐性采访能够绕过种种障碍,淋漓尽致地曝光社会黑暗面,所以往往成为记者挖掘事实真相的有力手段。但当隐性采访的范围越来越广,记者们对偷拍偷录等设备驾轻就熟的时候,却往往忽略了作为记者,一种具有社会公器性质、负有重要社会责任的传媒工作人员应有的道德规范与行业素质。

  第一,它违反了最基本的诚信原则。采访是一种人际间的交流和互动,而这种交流的前提是人与人的相互信任和了解。在隐性采访中,如果记者以其职业角色介入的话,是根本不可能达到采访目的的。因此记者便会伪装身份,根据采访的需要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结果,这种人际关系就不得不建立在谎言之上。这样的做法对被采访者而言是一种伤害。

  第二,它容易引发记者的诱导行为。当记者以普通的社会角色介入采访的过程中时,这种获取独家新闻、制造“卖点”的心理势必会影响记者正常的角色行使,从而产生诸如“诱导”被采访者的行为。有的记者暗访“三陪”现象,一进娱乐场所就问,“有小姐吗?”这显然有违法犯罪之嫌。曾经有的电视台记者故意把钱包丢在大街上,甚至让人装作不慎失足掉到水里,以观察路人的反应,这些做法虽然美其名曰为测试社会公德,事实上是对他人的极大不尊重。

  第三,它容易造成记者策划新闻。所谓策划新闻,是指新闻媒介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对于新闻事件采取介入与干涉的方针,以促成新闻事件向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发展,从而人为提升事件的新闻价值,达到轰动效应的一种行为。记者的任务本该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客观、真实的记录,而不是主动成为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对事件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当记者乔装改扮,以普通的社会角色介入事件发展过程中时,如果不行使与其角色相应的行为模式,就很难取得采访对象,尤其是一些不法分子的信任,也就难以实现采访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策划新闻往往不可避免。当记者操纵了事态的发展,新闻事件就成了记者自导自演的一出戏。新闻失去了独立性,它的真实性又从何而来呢?

  第四,隐性采访在备受争议中逐渐成为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作为一种鲜活的新闻采访方式,隐性采访能挖掘到其他采访方式难以获得的有价值的新闻素材和幕后真相,极大地提高了新闻的真实性,满足了受众的知情权,增强了舆论监督的力度。

  与此同时,由于其特有的性质,与其他形式的新闻采访方式相比,隐性采访往往更多地涉及到法律问题,采访不得当就会产生法律纠纷,甚至触犯刑律,因此需要新闻记者特别注意,对隐性采访要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从这么多年的观察来看隐性采访中出现的几个法律问题基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泄露国家机密。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保密法》第20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规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因为介入事件过深,往往会被事件牵着鼻子走,有时会忽略新闻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无意中在新闻写作中将国家秘密暴露于新闻稿件中,酿成大错。因为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泄露国家秘密都是触犯刑律的一种行为。

  2.侵犯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第7条第3款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3.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是予以特殊保护的,因此,隐性采访并不适合于未成年人。

  以上所列4种,是隐性新闻采访中常见到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领域可谓是隐性采访的禁区,记者在做隐性采访时首先要看看采访的现象、问题是不是这个范畴之内的事情,若是就要加倍小心。
  四、针对以上诸多问题,记者该如何巧妙避免不必要的法律争端:

  记者在隐性采访中的角色隐性采访不同于一般采访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是在记者隐去了真实的身份和被采访者事先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是以欺骗的手段获取新闻素材,这显然违背了新闻业的真实性原则。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慎重行使。

  因此,记者在隐性采访中要有良好的动机。如果以寻找“卖点”和“噱头”的目的进行采访,那记者的角色扮演行为势必会造成采访权的滥用,这样获取新闻素材也只能产生负面的传播效应,无法满足受众正常的信息需求。记者必须明确其角色行为是为了收集,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得到的真实资料,是为了更好的履行媒体舆论监督的职能。

  那么在隐性采访的过程中我们的记者在整个采访的过程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应该遵守哪些原则,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1、隐性采访应该遵守一定的原则

  首先、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的规章制度、社会的道德要求。新闻记者更应该做出表率,即使在不得以采用隐性采访的条件下也不例外。《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誉和正当的要求。”这是否可以理解为不太提倡隐性采访,因为在隐性采访的条件下,谈不上尊重被采访者的声誉和正当的要丢的问题。我国的法律条文对新闻媒体报道是设立有禁区的,包括国家机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及商业机密等。这对于各种报道方式都使用的。因此,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其次、介入事件要适度

  目前,记者隐性采访的操作方式根据记者介入新闻事件的程度和方法课分为两大类:观察式和介入式。不管是观察式还是介入式,记者都应该始终明白自己是一个旁观者,记录者的身份出现。

  隐性采访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a、记者隐去真实身份要有一定的限制

  采访前要有充分的准备,要有明确此次采访是公开采访所无法完成的任务,非采取隐性采访不可。要明确隐去自己的身份,扮演另一个角色,究竟是什么角色。不是任何角色都可以扮演的。自导自演不行,人为的设立圈套和陷阱也不行。此次采访的内容是什么,还要事先估计一下被采访者可能是什么样的反应,会遇到什么样的情况。一句话,此次采访是不得已才这样做的。

  b、采访者隐去真实身份不得主动介入和过度介入

  “假扮”“诱导”是一对孪生兄弟,两者是很难截然分开的。前面所说的记者假扮嫖客、妓女,本身就有诱导采访对象犯罪之嫌。这里所说的“诱导”,主要是指记者在和采访对象打交道的过程中,故意“圈套”“陷阱”,从而诱使对方在和采访对象上当受骗甚至犯罪,记者在整个采访的过程中,只是隐瞒了自己的身份,应该要比较客观的面对被采访对象。

  c、在制作节目时,要考虑隐性采访获取的材料是不是非用不可,能不用则尽量不用。采用时要做一些技术处理,如用马赛克等,把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如果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如果不负责任地滥用其手中的权利,那么无疑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全感,也将是新闻媒体的悲哀。但如果能够牢记新闻工作的精神,和相关的道德、法规要求,慎重把握其角色行为,那隐性采访就将会成为社会舆论监督的一把利器。

  最后、从公众的根本利益出发

  作为大众传媒,我们的新闻报道是满足大众需求,还是满足少数人的口味?是为了记者个人的一夜成名或报道的一炮走红,还是要真正的为群众解决问题?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只有真正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满足大众需求,才是记者采访报道的根本。


  在目前我国还没有对新闻立法的情况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较为严格的程序,控制隐性访方式的使用范围和频率,才能使新闻从业人员更能利用好人民赋予的舆论监督权,把握好法律的界限,充分尊重他人权利,为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做好服务。

  虽然隐性采访在我国实践很多,但从规范上讲它还是一个“呀呀学语的小孩子”,它的发展就看国家的立法者怎么去引导,我们的社会又是抱着一颗怎样的心去接受,我相信,时间终会告诉我们答案。


参考文献:

1. 现代社会心理学》,周哓虹\著,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1991年

2.杨振山:《民商法实务研究?侵权行为卷》,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136页。

3.张新宝:《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4.陈力丹:《试论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载《现代传播》1999年第5期。

5.顾理平:《新闻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12月出版

6.魏永征:记者,不是警察,《检察日报》2000年10月。

7.朱秀清:《隐性采访浅论》,载《鲁行经院学报》2002年第5期。

8.程卓兰:《国内经典案例解析》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页。

9.刘永春:《论隐私权和新闻自由权的冲突》,载《洛阳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10.宋宏伟:《浅论隐性采访记者介入的限度》,载《新闻前哨》2003年第4期。

11.董广安、张淑华:“狗仔队”与《焦点访谈》的偷拍——论隐性采访的度的把握,载《新闻爱好者》2003年第5期。

12.张子龙:《隐性采访热的冷思考》,《传媒观察》2003年第6期

13.《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徐迅\ 著,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7月1日

14.《新闻道德与法规——对媒介行为规范的思考》陈绚\ 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2月

15.《现代媒介的价值取向》,廖梦军\ 著,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5年6月

16.《广播电视新闻采访写作教程》,刘仁圣\ 主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年10月

编辑: 羽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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