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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方式症结
 翰艺佳画书画艺术网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月03日 14时03分31秒   来源: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部落主人: 林国强 打印】【纠错

  论文摘要: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的方式影响着培育目的与实效的彰显,探析当下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方式症结之所在及其发生逻辑,以期破解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效果不彰的难题,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

  论文关键词:法律素质;培育方式;权利本位

  人类的思想追求是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的同等满足,这决定了当代中国大学生——肩负着中华民族崛起复兴、国家走向富强、民主、文明历史重任的一代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才能实现自身发展与个体追求的和谐统一。众所周知,素质是指主体在先天生理的基础上于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质结构。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是当前高校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特别是在当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形势下,开展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通过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的树立,使当代大学生具备自由平等正义的精神,进而促进当代大学生心智与专业知识的同步增长,实现人的完善与社会的发展相统一更是高等教育责无旁贷的历史任务。然而,当下大学生法律素质却不尽如人意,笔者希翼通过探究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方式问题之所在及其发生逻辑,破解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效果不彰的症结,进而提升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实现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一、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方式症结之所在

  1.素质教育中欠缺法律素质培育

  一般而言,社会活动主体通过外在的法制环境影响或法律素质培育所获得的,能遵循法律规定以约束自身行为的内在稳定特征和倾向,则往往被视为具备了法律素质。在今日中国政治与经济、社会文化与生活各个领域的无不受法律所调整,法律素质理所当然也成为社会活动主体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当下的素质教育理论研究中,既未对法律素质的概念加以清晰厘定,也未对法律素质培育的途径和方法,甚至是法律素质在素质教育中的应有之地位和作用有系统阐释,相关研究可谓一片空白。毫无疑问,时下的高校素质教育无法突破传统学校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尽管认识到了对青年学生“法治观念”与“法律意识”养成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然而在实际教育中却漠视甚至无视对青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培育。但在当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之下,高等院校唯有培养出法律精英职业群体的同时大力培育出各类具备良好法律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方能彰显素质教育对于当今治国方略的促进与服务作用,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强大推进器。诚然,若素质教育理论无法与时俱进,继续忽视法律素质的研究与教育及其存在价值,特别是如高等教育延续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而不加以革新,势必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2.道德教育与法律素质培育未能有效契合

  道德教育与法律素质培育的关系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强调法律素质培育重要性的学者认为,在当前的教育体系中,法律素质培育没有独立性,而是依附在道德教育中的,因此要加强法律素质培育,就要将其从道德教育中独立出来;而强调道德教育的学者则沿用我国古代“德本刑用”的观点,认为道德教育才是根本,强调法律道德化或道德法律化。从在我国现阶段实践的普遍状况来看,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是和道德教育应结合在一起的。而在目前课程和机构的设置上法律素质培育确实是与道德教育相互的,自2006年秋季起全国高校统一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授课教师也都是由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部门的教师担任。然而,这样的结合仅只是事物的表象,通过学生访谈以及笔者对现实情况的考察,却发现法律素质培育与道德教育在教学中互相分离,这表现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授课过程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往往被割裂。这一方面在于教材内容体系的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另外一方面在于由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换把握不当。表现在有些教师根据教材照本宣科,本身对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和理论问题缺乏系统了解与把握,师者之昏昏,何以使生者昭昭?导致讲道德就单纯讲道德,讲法律就单纯讲法律,道德与法律教育截然分开。而讲法律时也往往脱离了现实生活,不利于学生直观感受。更有甚者花大量时间精力对“思想道德修养”部分加以讲授,而忽略“法律基础”部分。这对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无疑极为不利,此种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很难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

  3.法律素质培育内容与方式背离学生的期望

  为厘清此问题笔者曾进行专门的访谈,显示仅有12%的学生认为法律基础课程体系设置科学,只有42%的学生认为设置较为科学,分别有8%和38%的学生认为设置不科学和不太科学。高达54%的学生希望增强课堂的趣味性,49%的学生希望教师教学中多一些社会实践,44%的学生希望教师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52%的学生希望教师多采用多媒体和互动教学,36%的学生希望教师提高理论水平、课堂讲授与实际相结合。在当前高校的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绝大多数院校采用的教授方式是传统的课堂讲授法,教学内容与方式离学生的期望有较大差距。通过访谈也可以看出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程的教材和教学的看法,也反映出困扰目前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的主渠道——法律基础课程实效的问题:教学方法传统,教学内容滞后,教师对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把握不尽合理,教学手段不先进,考试方法单一。在访谈中,学生也对局限于课堂的教学形式、缺乏生动且深入人心的方式不认可。造成了作为社会主义道德最低要求的法律不能够成为学生心中的信念,使得法律素质培育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方式症结之发生逻辑

  1.高校教育方式的疏失与缺陷

  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的报告强调了教育的核心是做人的教育,尤其重视学会共处这个做人做事的基础,而学习的关键是掌握知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但是目前高等教育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学生的专业知识教育和高校的硬件设施建设抓得比较紧,而对于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教育,参加校外活动情况,或是疏于懈怠或是放任自流。随着高校逐年扩招,在校大学生的增多,高校对学生管理的弱化而衍生出的问题越来越多,如高校管理制度缺位或者未依法制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力量薄弱,忽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问题依然突出。有些高校在大学生管理工作上“放权自治”,过多强调学生的自我管理,高估了学生的自我约束能力,对于一些坏人、坏事、不良作风打击力度不够,造成正气得不到发扬,学生整体纪律松散。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未尝不是教育管理矛盾恶性发展的产物。

  2.法律素质培育重视不足并流于形式

  高等院校在人才培养方向上常常片面追求学识与能力,忽视综合素质教育。法律素质培育严重跟不上形势发展,表现在:其一,缺乏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的内容与目的、形式与方法一直未能得到全面且科学地澄清,法学界相关的法律理论研究又不能及时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律素质培育所吸收。其二,法律素质培育途径单一,过分依赖课堂讲授。高等院校基本上都是将法律素质培育的任务完全推向法律基础课教学,既不存在其他课程的交叉或渗透教学,也缺乏相关党团或社团组织的第二课堂开展。而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而言,法律课堂教学在整个大学阶段所设的必修课程又只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其计划课时最多也不过54学时,实难一举成事、一劳永逸。其三,法律基础课面临困境。法律素质培育教师队伍缺乏专业性,大多由原先的思想道德修养教师兼任,而教研经费缺乏又往往不能及时对教师进行培训,难以购置图书影音教学资料,无法提高现代化教学水平,带领学生通过社会实践增加法律知识、坚定法律信念更成奢望,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该课程的教学效果。据调查,在给定的十三项教育(包括马克思基本理论教育、邓小平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中,大学生认为最需要加强的是法制教育(占59%),位居十三个选项之二,仅次于心理健康教育。没有投入就没有产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中投入的不足必然影响法律素质培育实效的取得。

  3.教育教学重点的不当和错位

  高校在开展法律素质教育时往往强化以义务为本位,注重的不是对权利本位的培育,而是对义务和禁令的宣教。简单地向学生灌输:法律无非约束,法律无非义务,法律意味着约束主体行为的规则。这样的教育结果必将导致学生消极守法,愈加固化了“我不不违法就可以不学法”的错误心理思维定势,无法令学生领悟自身实际是权利与义务合一的主体,反而形成对法律素质培育的心理阻抗,对其教育效果自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此外,受我国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影响,高校在开展法律素质教育时程序法和实体法教育内容严重不对等。长期以来忽视三大诉讼程序与仲裁法的教学,片面认为程序与仲裁法的价值最终取决于实体法,只注重民法、刑法等实体法的教学,将诉讼法与仲裁法视为只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无视程序与仲裁法内在价值的存在。这种对于法律程序意识重视不足的不当观念进而影响了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的内容定位,忽视了对程序与仲裁法律知识的教育,“正当程序观念”的培育更成为奢谈,导致某种程度上学生的程序意识过分弱化。此种教育的后果是纠纷发生后学生不会也不懂选择依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而是选择“私了”方式去解决问题。

  三、结语

  高等院校承担着培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如何影响着我国能否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而伯尔曼亦直言不讳:“正是在受到信任因此而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法律才是有效率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因此,高等院校法制教育的开展应以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为目的,为此要以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意识为突破口,特别是对法律信念的培育,它是法律意识中的较高层次,可以说,树立法律信念是法律素质培育的核心。而一般也认为“能力是素质的外显形式,素质诉诸于实践就表现为能力”,现实中大多数高校亦如此实践,视教育的核心目标为塑造学生们的综合职业能力。不可否认,若干公共化的个体性素质经培育整合建构可以形成综合的职业能力,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背景之下个体法律素质对当今社会条件下的综合职业能力塑造无疑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针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应以“法律素质”的培养为中心任务,高等院校法制教育内容强调的应是基于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这三个层面兼容于一体的法律素质构建。良好的学生个体法律素质是通过该个体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术和对法律的意识综合能力表现出来的,这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和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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