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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个法学院系正在实行的围绕14门主干课的课程体系改革,旨在扭转课程过分专细、知识体系不完整之局面,值得肯定。但与此改革紧密相关的另一问题,即如何从法学、法学教育的自身特点出发,将课程所包含的知识通过不同层次的教学形式传授给学生,却至今还未引起人们的足够关注。
如前述,法学在本质上是一门应用学科,但与其它应用学科还有所不同,这就是在理论与实践问题之间,横隔着一个法律规范,法学实际承担的任务是,如何设计出体现着一定理论原则的法律规范并将之运用到现实生活中去。法学教育要充分反映法学这种学科性质。因而,传授什么知识固然重要,如何传授同样重要甚至是更应当被考虑的。
现通行于各法学院系的教学方式,仍主要是系统讲授,教师在台上海阔天空地宣讲,学生埋头笔记忙个不停,与中学“填鸭式”教学并无大异。我不否认这种方式对于学生全面了解某门课程的基本知识、来龙去脉有其合理性,但学生只会背基本原理和法律条文,未掌握应用它们去分析实际问题之方法技巧,缺乏创造性思维等弊端也由此产生。虽然教师也意识到这些不足,尽量在讲授中援用大量事实对基本原理和法律条文加以解说,但囿于系统讲授之形式要求,难以言无不尽,于事无大补。 
高等法学教育之于学生要实现三大目标:形成基本知识(理论、规范)体系;训练运用基本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包造性思维方式。大学教学形式要围绕此三个目标设置。显然,单一的系统讲授只能完成第一个任务。因而,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我设想,如同教师被分为不同等级,各部门法课程应分成不同教学形式来实施,主要就是讲授课、练习课和学术讨论课。 
讲授课由教授、副教授担任,着重讲授某专业或专业某部分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理,辅之历史和现实的立法情况,尤其是现行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的系统介绍,以使学生对之有一个概貌式的了解。学生除了听教师的系统讲授外,还应在课余阅读教师指定的相关文献,加深对所讲内容的理解。至于基本原理和法律规范的实际应用问题,则留待练习课解决。练习课主要是分析案例,其步骤大体为:教师布置案例——学生课下准备——课堂上学生分析、讨论——教师总结,间或采取模拟审判方式进行。练习课旨在培养学生搜集材料,概括事实,找出法律争论点,分析法律条文,咨询、谈判与争辩的能力。主持练习课的除讲师外,还应邀请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富有理论素养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行政官员参与,各学校聘自实际部门的兼职教授主要应担任练习课的主持工作。学术讨论课意在训练学生自由的、创造性的学术思维能力,所讨论的内容为某专业一些重要的具有讨论或争论意义的理论和立法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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